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433號債權人賴俊雄上列債權人賴俊雄因與債務人吳如寳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賴俊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欲請求利息,請具狀釋明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幾」。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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