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期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民國96年3月19日,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洪年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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