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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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號(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八○二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五五二號),前經本院認為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恐嚇取財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被告已坦承犯行,深切悔悟而無再犯之虞,且需至醫院治療疾病,故聲請停止羈押云云。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進清法官王昌鑫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