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0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相對人即債務人 魏崇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7,01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37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魏崇庭向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成立契約,有關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借款利率及利息計付方式、本息攤還方式及還款方式、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證一)。
詎債務人自112年7月6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證二)、「借款人暨立委託書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證三)為證。(二)依契約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支付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證物名稱及件數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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