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辰○○被告未○○
午○○巳○○X○○○T○○M○○○G○○E○○L○○U○○
號O○丑○○○P○○寅○○Q○○子○○庚○○
號己○○壬○○
樓癸○○S○○
樓R○○辛○○W○○乙○○○N○○V○甲○○○天○○亥○○戌○○A○○丙○○戊○○丁○○黃○○卯○○D○○
之9宙○○玄○○C○○B○○地○○宇○○申○○酉○○K○○J○○I○○H○○F○○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物上請求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玖佰貳拾壹萬陸仟元(土地面積256平方公尺x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3萬6,000元=921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貳仟貳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書記官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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