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原金簡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原金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香蘭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原金簡字第8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書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6345、25583、29812、29818、30459號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851、31940、319
41、31942、31943、31944、31945、31946、31947、31948、319
49、31950、31951、31952、31953、31954、20419、26364、309
18、32001、34049、29049、36330號、113年度偵字第132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129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9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林俊雄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林俊雄明知社會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詐欺犯罪者常使用人頭帳戶作為取得犯罪所得之用,且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帳戶後,可用以取得詐欺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且主觀上認識帳戶可作為收受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其對於提供帳戶雖無使他人持以犯罪之確信,但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於民國000年0月間,在桃園市中壢區某便利商店內,將其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等帳戶資料,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李欣 家」之成年男子,容任他人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工具。嗣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32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32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詐欺 施昶宇 等32人,使其等均因而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32所示之時間,匯款(轉帳)如附表一編號1至32所示之金額至林俊雄上開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因而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掩飾詐欺犯罪所得。
二、案經 郭月秀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譚柳鶯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李正全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王文偉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楊基 湜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邱鳳騰 、 葉靜宜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朱國華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楊豐澤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廖彩珠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吳基男 及 黃宏文 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葉燕卿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吳瓊釵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鄭雍 錡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陳大慶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蔡佳綾 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 曾沁惠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鄭水平 及 林育震 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柳盈君 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 宋志勤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李錦珍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移送併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移送併辦。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案審理程序均表示同意做為證據使用,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俊雄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施昶宇、 朱梅花 、 李文星 、 林文章 、朱國華、廖彩珠、葉燕卿、 徐瑞姚 、 王清嘉 、 顏國樑 、 楊繼芬 、 陳銘泉 與證人即告訴人郭月秀、王文偉、 楊基湜 、邱鳳騰、葉靜宜、楊豐澤、吳基男、黃宏文、吳瓊釵、 鄭雍錡 、李正全、陳大慶、蔡佳綾、曾沁惠、鄭水平、柳盈君、宋志勤、李錦珍、譚柳鶯、林育震於警詢中之供述相符,並有:
㈠證人即被害人施昶宇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偵㈠
卷第117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㈠卷第123至127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㈠卷第45頁)㈡證人即告訴人郭月秀之台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偵㈡卷第33頁)
、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偵㈡卷第35、37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㈡卷第29至30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㈡卷第90、91、93頁)㈢證人即被害人朱梅花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㈢卷第43頁)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㈢卷第55至58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申設人資料及交易明細(偵㈢卷第27、33、35頁)㈣證人即被害人李文星之轉帳交易明細(偵㈣卷第49頁)、通訊
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㈣卷第51至57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申設人資料及交易明細(偵㈣卷第79、83頁)㈤證人即被害人林文章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偵㈤卷
第57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㈤卷第65至129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㈤卷第39頁)㈥證人即告訴人王文偉之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警㈠卷第6
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㈠卷第9至20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㈠卷第25頁)㈦證人即告訴人楊基湜之匯款申請書(警㈡卷第29頁反面)、通
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㈡卷第30至34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㈡卷第18頁反面)㈧證人即告訴人邱鳳騰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㈢卷第45頁)
、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㈢卷第18頁)㈨證人即告訴人葉靜宜之臺灣企銀企業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警㈢
卷第47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㈢卷第57至63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㈢卷第22頁)㈩證人即被害人朱國華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㈣卷第13頁)
、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㈣卷第25頁)證人即告訴人楊豐澤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警㈤
卷第12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㈤卷第15至18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㈤卷第28頁反面)
證人即被害人廖彩珠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㈥卷第24頁反面
、25頁反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㈥卷第26頁反面至39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㈥卷第12、13頁)證人即告訴人吳基男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警㈦卷第37頁)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㈦卷第41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㈦卷第16頁)證人即被害人葉燕卿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㈧卷第24頁)、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㈧卷第23至31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㈧卷第7頁)證人即告訴人黃宏文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㈨卷第61頁)、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㈨卷第41至67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㈨卷第37頁)證人即告訴人吳瓊釵之匯款申請書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警㈩卷第8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㈩卷第12頁反面、13頁)證人即告訴人鄭雍錡之通訊軟體LINE截圖(警卷第14頁)、
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8頁反面)證人即告訴人李正全之交易明細查詢(警卷第20、21頁)、
通訊軟體LINE截圖(警卷第20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25、26頁)證人即告訴人陳大慶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卷第44頁)、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卷第46至71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6頁反面)證人即告訴人蔡佳綾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卷第42頁)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卷第46至49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3頁)證人即告訴人曾沁惠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卷第20頁反
面、第21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4、5頁)證人即告訴人鄭水平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警卷第59、60頁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卷第53至70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39頁)證人即告訴人柳盈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卷第43頁)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卷第34至37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21頁)證人即被害人徐瑞姚之轉帳交易明細(偵卷第55頁)、通訊
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卷第49至53頁、第57至63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卷第76至77頁)證人即告訴人宋志勤之轉帳交易明細(偵卷第99頁)、通訊
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卷第69至101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卷第78頁)證人即告訴人李錦珍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卷第35頁)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卷第39至41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卷第50頁)證人即被害人王清嘉之合作金庫商業行匯款申請書(偵卷第
51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卷第23頁)證人即告訴人譚柳鶯之轉帳交易明細(警卷第63頁)、通訊
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卷第61頁、第65至73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43至144頁)證人即被害人顏國樑之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偵卷第47頁)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卷第51至53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卷第76頁)證人即被害人楊繼芬之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警卷第51頁)、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卷第52至60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11頁)證人即告訴人林育震之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警卷第51頁)、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卷第27至47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26頁)證人即被害人陳銘泉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警卷
第13反頁)、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卷第2至9反頁)、被告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卷第39、41反頁)等證據資料附卷可佐,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
財罪之幫助犯,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㈡被告以一交付行為交付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行為,提供助
力供詐騙集團成員作為詐欺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及作為詐欺取財與一般洗錢犯行之用,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論處。
㈢被告係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而未實際參與一般洗錢罪,所犯
情節亦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於112年6月14日經總統華總一
義字第11200050491號令修正公布修正後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其減輕其刑要件較修正前(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嚴格,並未對被告較有利,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規定。被告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罪,在審判中自白,爰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輕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有多次前案犯行,品行非佳;明知現今社會詐欺
犯罪層出不窮,仍提供其帳戶資料幫助他人作為不法目的使用,助長詐欺之風,並因此增加被害人事後向幕後詐欺集團成員追償及刑事犯罪偵查之困難;事後尚未與被害人成立民事和解或調解,賠償被害人損害;並審酌本件被害人人數、幫助詐騙金額、所交付帳戶數量等犯罪情節、手段、所生損害,兼衡被告犯罪後態度及其於本院自陳其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從事工地臨時工,育有一個16歲的女兒目前由他母親照顧,需撫養80歲母親與女兒等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併科罰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㈥原審以被告犯行(即附表編號1至31)明確,並審酌上揭情狀(㈤),判處被告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1萬元及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檢察官以原審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雖無理由。惟原審未及審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後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編號32陳銘泉被詐騙部分),尚有未洽,原判決應予撤銷,爰判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文祥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奕翔提起上訴,檢察官林朝文、劉修言、周文祥、李駿逸、李韋誠、 王聖豪 移送併辦,檢察官白覲毓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婉寧
法官茆怡文
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犯罪事實匯款/轉帳時間金額(新臺幣)筆錄出處1施昶宇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施昶宇佯稱可代操作股票保證獲利,並要施昶宇下載APP軟體「昌恆」,使施昶宇因而陷於錯誤,依「昌恆」客服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⑴112年(下同)3月9日9時29分許⑵3月9日9時30分許⑴5萬元⑵5萬元偵㈠卷第17至21頁2郭月秀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月秀佯稱可投資股票當沖,並要郭月秀下載APP軟體「昌恆」,使郭月秀因而陷於錯誤,依「昌恆」客服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⑴3月2日10時42分許⑵3月3日9時12分許⑶3月7日9時31分許⑴30萬元⑵30萬元⑶15萬元偵㈡卷第23至25、303至304頁3朱梅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朱梅花佯稱可教導投資,並要朱梅花下載APP軟體「昌恆」,使朱梅花因而陷於錯誤,依「昌恆」客服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⑴3月7日10時30分許⑵3月9日10時37分許⑴20萬元⑵30萬元偵㈢卷第9至11頁4李文星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文星佯稱可教導投資,並指示李文星註冊昌恆股票網站投資帳戶,使李文星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⑴3月6日11時3分許⑵3月6日11時6分許⑴5萬元⑵5萬元偵㈣卷第31至32頁5林文章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文章佯稱可協助操作股票,並指示林文章安裝百聯軟體並開戶,使林文章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3月6日14時5分許20萬元偵㈤卷第9至13頁6王文偉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文偉佯稱可投資股票當沖,並要王文偉下載APP軟體「昌恆」,使王文偉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3月8日10時0分許8萬元警㈠卷第4至4反頁7楊基湜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基湜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並要楊基湜下載APP軟體「昌恆」,使楊基湜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3月8日11時0分許10萬元警㈡卷第11至12反頁8邱鳳騰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邱鳳騰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並要邱鳳騰下載APP軟體「昌恆」,使邱鳳騰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3月3日9時53分許4萬元警㈢卷第5至7頁9葉靜宜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葉靜宜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並要葉靜宜下載APP軟體「昌恆」,使葉靜宜因而陷於錯誤,依「昌恆」客服人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3月8日9時56分許30萬元警㈢卷第9至11頁10朱國華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朱國華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並要朱國華加入LINE「昌恆方客服」,使朱國華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3月6日9時11分許40萬元警㈣卷第6至7頁11楊豐澤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豐澤佯稱可投資股票穩賺不賠,並要楊豐澤加入百聯投資app,使楊豐澤因而陷於錯誤,依百聯投資客服人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3月6日13時49分許10萬元警㈤卷第9至11頁12廖彩珠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廖彩珠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並要廖彩珠加入百聯投資app,使廖彩珠因而陷於錯誤,依百聯投資客服人員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⑴3月7日9時15分許⑵3月8日10時7分許⑴5萬元⑵5萬元警㈥卷第15至21頁13吳基男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基男佯稱可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並提供APP軟體「昌恆」,使吳基男因而陷於錯誤,依「昌恆」客服人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3月7日13時32分許10萬元警㈦卷第3至7頁14葉燕卿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葉燕卿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並要葉燕卿下載APP軟體「昌恆」,使葉燕卿因而陷於錯誤,依「昌恆」客服人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3月7日10時11分許5萬元警㈧卷第9至14頁15黃宏文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宏文佯稱可投資股票當沖,並要黃宏文提供帳戶扣款投資,使黃宏文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3月7日9時12分許5萬元警㈨卷第3至11頁16吳瓊釵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瓊釵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並要吳瓊釵下載APP軟體「昌恆」,使吳瓊釵因而陷於錯誤,依「昌恆」客服人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轉帳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⑴3月7日11時37分許⑵3月8日10時47分許⑴9萬元⑵3萬元警㈩卷第3至5反頁17鄭雍錡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鄭雍錡佯稱可投資獲利,並要鄭雍錡下載APP軟體「昌恆」,使鄭雍錡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3月6日9時12分許3萬元警卷第3至5反頁18李正全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正全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並要李正全下載APP軟體「昌恆」,使李正全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⑴3月2日10時44分許⑵3月2日14時36分許⑴2萬元⑵2萬元警卷第10至12頁19陳大慶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大慶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並要陳大慶下載APP軟體「昌恆」,使陳大慶因而陷於錯誤,依「昌恆」客服人員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⑴3月8日11時58分許⑵3月8日11時59分許⑴5萬元⑵5萬元警卷第18至20反頁20蔡佳綾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佳綾佯稱可投資股票當沖獲利,並要蔡佳綾下載APP軟體「百聯」,使蔡佳綾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3月8日11時6分許10萬元警卷第1至4頁21曾沁惠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曾沁惠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並要曾沁惠至「昌恆」網站投資,使曾沁惠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⑴3月6日8時57分許⑵3月9日8時59分許⑴35萬元⑵36萬6000元警卷第5至8頁22鄭水平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鄭水平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並要鄭水平下載APP軟體「昌恆」,使鄭水平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⑴3月6日8時54分許⑵3月6日8時55分許⑴5萬元⑵5萬元警卷第25至34頁23柳盈君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柳盈君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柳盈君並加入「百聯」投資網站,使柳盈君因而陷於錯誤,依「百聯」客服人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3月7日9時24分許10萬元警卷第3至6頁24徐瑞姚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徐瑞姚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並要徐瑞姚加入「昌恆」官方客服群組,使徐瑞姚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⑴3月6日11時3分許⑵3月7日9時18分許⑴10萬元⑵10萬元偵卷第25至26頁25宋志勤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宋志勤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並要宋志勤加入「百聯」官方客服群組,使宋志勤因而陷於錯誤,依「百聯」客服人員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3月8日10時3分許5萬元偵卷第29至43頁26李錦珍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錦珍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並要李錦珍下載APP軟體「昌恆」,使李錦珍因而陷於錯誤,依「昌恆」客服人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3月7日12時31分許5萬元偵卷第13至15頁27王清嘉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清嘉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並要王清嘉下載APP軟體「昌恆」,使王清嘉因而陷於錯誤,依「昌恆」人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3月3日10時13分許26萬元偵卷第9至13頁28譚柳鶯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譚柳鶯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並要譚柳鶯下載「百聯」投資平台,使譚柳鶯因而陷於錯誤,依「百聯」客服人員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⑴3月8日10時0分許⑵3月9日9時47分許⑴5萬元⑵5萬元警卷第25至29頁29顏國樑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顏國樑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並要顏國樑下載APP軟體「昌恆」,使顏國樑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3月8日10時28分許6萬元偵卷第25至27頁30楊繼芬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繼芬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並要楊繼芬下載APP軟體「昌恆」,使楊繼芬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3月3日9時27分許2萬元警卷第4至5頁31林育震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育震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並要林育震下載APP軟體「昌恆」,使林育震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林俊雄所開立之上開華南銀行帳戶。旋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3月8日13時24分許3萬5000元警卷第7至11頁32陳銘泉於000年0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陳銘泉,並向其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3月6日10時許20萬元警卷第1至1反頁附表二(卷宗代號對照表)編號卷宗名稱代號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200186854號刑案偵查卷宗警㈠卷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23008974號刑案偵查卷宗警㈡卷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新北警土刑字第1123690474號刑案偵查卷宗警㈢卷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2719657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㈣卷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20015256號刑案偵查卷宗警㈤卷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警分刑字第11200310172號刑案偵查卷宗警㈥卷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南市警永偵字第1120274673號刑案偵查卷宗警㈦卷8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新北警蘆刑字第1124410596號刑案偵查卷宗警㈧卷9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南市警永偵字第1120469833號刑案偵查卷宗警㈨卷1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北警莊刑字第1123986824號刑案偵查卷宗警㈩卷1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新北警板刑字第11238403461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1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警分刑字第1120016299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1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20056706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14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警澳偵字第1120012898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1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北警海刑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1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市警三偵字第1120560224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17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警羅偵字第0000000000A、0000000000B、0000000000C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1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272101507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1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120047827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20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市警三偵字第1120694722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2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市警五分偵字第00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2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345號偵查卷偵㈠卷2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583號偵查卷偵㈡卷2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812號偵查卷偵㈢卷2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818號偵查卷偵㈣卷26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459號偵查卷偵㈤卷2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851號偵查卷偵㈥卷28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133號偵查卷偵㈦卷29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940號偵查卷偵㈧卷30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674號偵查卷偵㈨卷3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941號偵查卷偵㈩卷3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921號偵查卷偵卷3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942號偵查卷偵卷3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922號偵查卷偵卷3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943號偵查卷偵卷36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056號偵查卷偵卷3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944號偵查卷偵卷38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430號偵查卷偵卷39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945號偵查卷偵卷40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436號偵查卷偵卷4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946號偵查卷偵卷4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931號偵查卷偵卷4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947號偵查卷偵卷4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950號偵查卷偵卷4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948號偵查卷偵卷46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101號偵查卷偵卷4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949號偵查卷偵卷48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330號偵查卷偵卷49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950號偵查卷偵卷50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331號偵查卷偵卷5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951號偵查卷偵卷5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882號偵查卷偵卷5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952號偵查卷偵卷5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238號偵查卷偵卷5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953號偵查卷偵卷56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273號偵查卷偵卷5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954號偵查卷偵卷58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419號偵查卷偵卷59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364號偵查卷偵卷60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918號偵查卷偵卷6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001號偵查卷偵卷6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049號偵查卷偵卷6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049號偵查卷偵卷6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129號偵查卷偵卷6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330號偵查卷偵卷66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29號偵查卷偵卷67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請上字第30號偵查卷偵卷68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請上字第93號偵查卷偵卷69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996號偵查卷偵卷70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1號刑事卷宗原審原金訴卷7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簡字第8號刑事卷宗原審原金簡卷7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簡上字第1號刑事卷宗本院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