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74號原告 王憶金 訴訟代理人 張啓祥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 劉素娥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