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432號抗告人即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裁定(97年度聲字第49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於97年3月3日下午5時至6時間由桃園警察局保安隊之警員到被告住所逮捕被告帶回局裡,當天移送地檢署馬上繳清罰金,何來逃匿云云。
二、經查具保人 陳夏子 前因被告甲○○竊盜案,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被告,詎被告經檢察官指定應於96年6月27日下午應前往執行,被告親自收受傳票乙紙,另同署命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到庭,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即沒入保證金,亦經被告收受傳票,有送達證書各一紙在卷可參。後又經同署檢察官於96年12月16日簽發拘票拘提被告未著,此有拘票影本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影本各一紙足稽,被告顯已逃匿。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裁定沒入保證金,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以渠於97年3月3日遭逮捕即繳交罰金,並無逃匿云云而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張明松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