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9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確定判決案號:本院96年度簡字第869號),聲請人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月底犯贓物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86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5千元確定在案,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減刑。
二、惟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6年6月17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受刑人已於聲請前死亡,自無裁定減刑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