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家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繼承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小字第4號原告 劉志華 原告 劉玉林 原告 劉萬林 原告 劉麗林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繼承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委託書、死亡證明書、死亡證明文件、遺囑、醫療機構證明文件、切結書及領據等相關文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訟代理人 謝東榮 所提原告劉志華、劉萬林、劉玉林、劉麗林委任其為代理人之民事委託狀正本,上蓋有原告4人姓名之印章,而無簽名,該委任狀亦未據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核驗,難認係原告4人親自或授權所為,雖其復提出另一份委託書影本作為其已受委任之證據,然該委託書僅為影本,未檢附經海基會核驗之文件,且該委託書上記載之簽署日期為99年3月24日,距今已3年餘,更無法證明原告4人於3年後之此時仍委託魏東榮提出本件訴訟,故此部分仍須釋明,原告4人應補正經當地公證人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證明之委任狀至院(即大陸公證處公證書正本、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核驗證明正本、委任狀正本)。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育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