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39號聲請人 歐子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怡文附表發行公司證券字號(股票編號)股數巨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000巨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000巨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000巨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000巨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000巨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000巨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000巨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000巨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000巨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687巨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50巨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000巨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000巨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000巨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000巨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000巨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78巨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