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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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惠鈴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惠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惠鈴前因毒品、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4月12日核准假釋(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2年4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