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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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聲請人 林宜蓁林綉玉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債權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法定代理人 吳孟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宜蓁即林綉玉自中華民國一0五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三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等文件,以書面向嘉義市西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各類所得清單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5年8月30日下午3時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高文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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