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89號聲請人高雄市大寮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景福 相對人 黃偉新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3年1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3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33年1月23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103年1月28日分別向聲請人借用①1,600,000元,期間15年及②20,000元,期間7年,每月平均攤還本息
1次,利息①第1年1.8%,第2年起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碼1.2%機動調整計息,1年內如逾期時同意自逾期日起改按第2年之利率計息,②利息依債權人基準利率加碼1.66%機動調整計息,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僅繳納至103年10月28日止之利息及償還部分本金①70,161元及②18,547元外,餘欠本金①1,529,839元②181,453元及自10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①年息5.54%②年息4.
5%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抵押契約、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高雄│前鎮│瑞隆│一│673│建│909.00│1000分之36│├─┴───┴────┴────┴────┴────┴─┴──────┴──────┤│備考:│├─────────────────────────────────────────┤│建物︰│├─┬──┬───────┬──────┬──────────────┬──────┤│編│建│基地坐落│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範圍││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1│464│高雄市前鎮區瑞│鋼筋混凝土造│4層:85.13││全部││││隆段一小段673│4層樓房第4│合計:85.13││││││地號│層││││││├───────┤│││││││高雄市前鎮區瑞││││││││西街219號4樓│││││├─┴──┴───────┴──────┴───────┴──────┴──────┤│備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