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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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615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甘雨潔 被告 陳怡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參萬肆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依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之約定,合意本院為因信用卡契約、貸款契約關係涉訟之第一審法院,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次按訴狀送達者,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35,696元,及如起訴狀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7頁)。嗣原告於民國108年5月30日當庭變更前述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934,496元,及如起訴狀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27至128頁),核原告前開所為應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00年7月22日向原告請領VISA信用卡(帳務編號:0000000000000000號,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部分)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應給付原告如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
1、2項所示之循環信用利息。被告又於104年11月12日向原告申辦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帳務編號:0000000000000000號,即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部分),陸續向原告申請動用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約定被告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應付帳款,如未清償當期全部應繳款,應負擔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3條計算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詎被告均未依約繳款,仍積欠信用卡消費款213,470元(含本金206,106元、已核算之利息7,364元)、信用貸款721,026元(含本金690,321元、已核算之利息26,697元、違約金及月付金利息4,008元)未清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3條、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6條之約定,被告上開所有消費款及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自應一次清償934,496元(即213,470元+721,026元=934,496元),及按附表一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
為此爰依上述信用卡契約、貸款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屬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各1紙、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5紙、電腦帳務資料2紙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53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原告所主張之情事,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述貸款契約、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詹玗璇┌────────────────────────────────────┐│附表一│├──┬────┬──────┬──────┬──────────────┤│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新臺幣)│(新臺幣)├───────┬──────┤│││││計息期間│利率││││││(民國)│(週年利率)│├──┼────┼──────┼──────┼───────┼──────┤│1│信用卡│213,470元│206,106元│自108年3月3日│15%││││││起至清償日止││├──┼────┼──────┼──────┼───────┼──────┤│2│滿福貸│721,026元│690,321元│自108年3月4日│5.99%││││││起至清償日止││├──┴────┼──────┼──────┼───────┴──────┤│合計│935,696元│││└───────┴──────┴──────┴──────────────┘┌─────────────────────────────────┐│附表二│├──┬────┬───────┬───────┬────┬────┤│編號│產品│申請日期│申請動用金額│分期期數│借款利率││││(民國)│(新臺幣)│││├──┼────┼───────┼───────┼────┼────┤│1│滿福貸│104年11月12日│1,025,000元│36期│5.99%│├──┼────┼───────┼───────┼────┼────┤│2│滿福貸│105年10月12日│191,000元│36期│16.99%│├──┼────┼───────┼───────┼────┼────┤│3│滿福貸│106年3月15日│159,000元│48期│17.38%│├──┼────┼───────┼───────┼────┼────┤│4│滿福貸│106年11月16日│242,000元│36期│17.38%│├──┼────┼───────┼───────┼────┼────┤│5│滿福貸│107年2月12日│115,000元│48期│15.99%│├──┼────┼───────┼───────┼────┼────┤│6│滿福貸│107年6月8日│175,000元│36期│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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