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185號債權人陸光五村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泰宏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家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他足以證明張家豪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二、請提出張家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張家豪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號4樓」或戶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