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9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9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91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吳瑞中 債務人 陳松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柒仟陸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37,688元│94年3月21日起│19.71%│暨自94年3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止││300元,連續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400元,││││104年9月1日起│14.75%│連續延滯第三個月以新││││至清償日止││台幣500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002│40,000元│94年3月24日起│20%│││││至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15%│││││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