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41號聲請人 何信雄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劉季糧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4號判決提起上訴,惟伊係73歲之年邁者,生活困難,刻正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實無資力繳納上訴費用,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第11
1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季糧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於起訴時聲請訴訟救助,業經原法院以102年度審救字第1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此據本院調卷查核明確,依上開說明,原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上訴,是聲請人提起上訴後,於本院再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
法官許純芳法官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