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9852號債權人 吳黃九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宋倬英 、 古玉嬌 、 張金 鍊、 彭清霖 、 鄭兆麟 、 黃英桃 、 劉正吉 、 曾卓阿月 、 邱發財 、 胡發金 、 蔡鳳珠 、劉古瑞雲、 吳音 、 周嘉玗 、 吳文欽 、 吳石松 、 陳瑞章 、 吳瑞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8500元。
二、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張金「鍊」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