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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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71號聲請人 李淳暄 相對人磊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宇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五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及工資爭議,於民國107年5月15日經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及工資新臺幣55,600元,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工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於107年5月15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資遣費及工資)以55,600元達成和解,勞方同意上開金額由資方分3期給付,第1期為107年8月5日,第2期為107年9月5日,各給付18,533元,第3期為107年10月5日,給付18,534元,資方應與每期到期日前各匯入勞方原薪轉帳戶,上開分期,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並給付法定利息。」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