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志緯(原名蘇文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54號;110年度執字第1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志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志緯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如附件聲請書及所附「受刑人蘇志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
並如本裁定附表)。
二、經查,受刑人蘇志緯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處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準此,依據聲請意旨所指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犯罪類型不同、相隔期間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及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7.10.19│108.03.08│├──────┼─────────┼─────────┤│偵查案號│桃園地檢107毒偵│桃園地檢108偵1909│││6758│8│├───┬──┼─────────┼─────────┤│最後事│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實審├──┼─────────┼─────────┤││案號│108壢簡454│109簡333││├──┼─────────┼─────────┤││判決│108.06.26│109.09.26│││日期│││├───┼──┼─────────┼─────────┤│確定判│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決├──┼─────────┼─────────┤││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判決│108.07.30│110.01.22│││確定││(經撤回上訴)│││日期│││├───┴──┼─────────┼─────────┤│備註│桃園地檢108執1178│桃園地檢110執1991│││2(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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