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欽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9年度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所載仿冒「Abercrombie&Fitch」之商品共計「3,400件」應更正為「3,390件」;原裁定所引用之附件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聲沒字第64號聲請書之附表所載仿冒「Abercrombie&Fitch」商品編號3之數量「110」應更正為「80」;編號6之數量「100」應更正為「
120」;合計「3,400」應更正為「3,390」。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以及原裁定所引用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聲沒字第64號聲請書之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鎰祥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