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2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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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2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勻婕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勻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勻婕(原名 簡桂芳 )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025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104年5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於105年7月7日以105年度聲字第2025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並於104年5月2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7年1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8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2月17日等情,有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5018102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501810240號)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陳美彤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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