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5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5283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 張家雄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無特別約定者,利息應按提示日起年息百分之六計算,然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所示,就本件票款之利息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八,請釋明其請求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依據,請更正請求利率)
二、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張家雄」抑或為「張家雄即中國企業社」?並請提出中國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債務人張家雄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