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亡字第34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 郭鴻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於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二十八年十月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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