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0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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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7071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李繡如 、 蔡桂城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年9月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