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淑惠具保人陳忠南上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字第2094號、106年度執聲沒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忠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張淑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並釋放一節,有本院民國105年11月23日刑事被告保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及105年刑保字第39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到案執行,詎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復拘提無著,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完整矯正簡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2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3份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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