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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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法律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57號原告 宋有祥 被告 丁俊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法律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顏崇衛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訴 字第 2257 號裁定(110.01.08)[撤回]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訴 字第 2257 號裁定(111.07.06)[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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