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53號原告嘉潤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勝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69,00
0元,折合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幣別者均同)4,916,210元(以起訴日民國109年11月1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29.09元計算);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港幣713,000元,折合2,683,732元(以起訴日109年11月13日臺灣銀行牌告港幣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3.764元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99,9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