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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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交付權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82號原告 莊桂蘭
莊景奭 莊鑑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育偉 等間交付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交付權狀事件,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訴訟之性質,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