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簡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237號

原告 林雨田

訴訟代理人 林福興 律師

被告 李源卿

訴訟代理人 李建呈

被告 李維助

李淑惠

李光盛

李信男

李信雄

李錫鑫

李名立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吉正

被告 張碧霞 (即 李坤豊 之繼承人)

李重銘 (即李坤豊之繼承人)

李文達 (即李坤豊之繼承人)

李世國 (即李坤豊之繼承人)

李麗芬 (即李坤豊之繼承人)

李世聰 (即李坤豊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碧霞、李重銘、李文達、李世國、李麗芬、李世聰為被告李坤豊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坤豊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2年12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張碧霞、李重銘、李文達、李世國、李麗芬、李世聰,且未拋棄繼承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及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資料在卷可憑。茲因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張碧霞、李重銘、李文達、李世國、李麗芬、李世聰為被告李坤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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