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237號
原告 林雨田
訴訟代理人 林福興 律師
被告 李源卿
訴訟代理人 李建呈
被告 李維助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吉正
李重銘 (即李坤豊之繼承人)
李文達 (即李坤豊之繼承人)
李世國 (即李坤豊之繼承人)
李麗芬 (即李坤豊之繼承人)
李世聰 (即李坤豊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碧霞、李重銘、李文達、李世國、李麗芬、李世聰為被告李坤豊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坤豊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2年12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張碧霞、李重銘、李文達、李世國、李麗芬、李世聰,且未拋棄繼承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及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資料在卷可憑。茲因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張碧霞、李重銘、李文達、李世國、李麗芬、李世聰為被告李坤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