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527號

原告 侯宗仁

被告 陳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芬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萬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鳳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