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6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復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君玲
法官游士珺法官胡宗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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