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131號債權人 盛治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盛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
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㈡提出債務人借款80萬元、約定利息之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