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63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田耀宗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