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2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字第22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290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建達 被告 林志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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