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82號再審原告羅春
馬雲鵬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北榮民總醫院臺北市立關渡醫院張家瑜范渚鑫陳皇誠柯信國陳燕溫陳威志余文光黃立果孫英洲邱乃祈許明輝周中偉張德明陳昌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本院103年度醫字第4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2,000萬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81萬6,000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後,尚應補繳181萬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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