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82號再審原告羅春
馬雲鵬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北榮民總醫院、臺北市立關渡醫院、 張家瑜 、 范渚鑫 、 陳皇誠 、 柯信國 、 陳燕溫 、 陳威志 、 余文光 、 黃立果 、 孫英洲 、 邱乃祈 、 許明輝 、 周中偉 、 張德明 、 陳昌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本院103年度醫字第4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2,000萬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81萬6,000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後,尚應補繳181萬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