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苗司簡調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金錢糾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苗司簡調字第257號原告 陳彥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勝泉 金錢糾紛調解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
4月1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玟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