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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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3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興選任辯護人李志仁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柯忠緯 選任辯護人 陳宏毅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陳麗容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被告 陳銘權 選任辯護人 黃楓茹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年度偵字第16742、18701、26821、27255、27877、29
163、29397、30067、30968、35932號),及移送併辦(11
1年度偵字第8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被告張文興、柯忠緯、陳麗容、陳銘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蕭孝如法官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