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086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街○○○巷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起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之聲請,惟未繳納裁判費,且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23日合法寄存送達予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