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77號原告 翁廷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陳勝惠 (即 林政宗 之繼承人)、 林宜學 (即林政宗之繼承人)、 林宜靜 (即林政宗之繼承人)、 林宜蓉 (即林政宗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補陳原告起訴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含證物),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書記官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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