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上訴字第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836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育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7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育銓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62條、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許育銓提起上訴,然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原審於其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亦未依上述規定命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陳珍如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振玉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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