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81號原告 郭宛臻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 律師被告 陳三發
游邱祥 潘榮煌 楊林瑞香 李思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860元。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稱土地),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所得受之利益數額為斷,而系爭土地之面積為17,542平方公尺,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7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再依原告權利範圍10000分之509計算,核定本件訴訟的價額為2,41萬797元【計算式:17,542㎡×2,700元×509/1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5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860元,尚須補繳2萬1,09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郭淑君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 桃簡 字第 123 號(108.03.08)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訴 字第 481 號裁定(108.03.13)[調解成立]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