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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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44號原告 李名燿
李威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富旺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及其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書記官何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