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小調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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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調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小調字第427號原告 王良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曉仙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陳曉仙真正住所或居所,同時補具被告陳曉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如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之起訴狀未敘明被告陳曉仙真正住、居所,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陳曉仙真正住所或居所,同時補具被告陳曉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如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