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51號原告乙○○
丁○○丙○○戊○○被告己○○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複代理人 洪明立 律師
張智翔 律師受告知訴訟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佩芳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月30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甲○○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業經撤銷,原告4人須親自到庭或委任其他適於為訴訟代理人之人到庭(請參照司法院公布「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如附件)。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