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59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蔣月娥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彰化縣竹塘鄉,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