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740號原告 林煥富 被告 林哲緯
李偉寧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楊筑婷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姍錞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