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918號原告 徐清香 被告 陳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106年11月20日前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2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陳心婷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