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簡字第414號上訴人四季春大廈管理委員會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潘清欽 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畢日安 間因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參拾捌萬伍仟貳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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